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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執行特種勤務需要劃設安全維護區,實施各項彈性管制作為,請查照

發佈單位:313第三分局 秘書室 / 點閱:1146

依據: 

一、特種勤務條例第12條暨其施行細則第15條。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

三、民用航空法第99之13條及第99之14條。

公告事項: 

一、管制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1月2日(星期六)6時起至同年月日11時止。

二、管制範圍:北起本田路(含)一線、東至鎮安橋南北向(含)一線、南沿海尾路(含)一線、西迄海釣場外推50公尺至涼亭一線。

三、執行特種勤務人員得對管制區範圍及欲進入管制範圍內之人員、特品、場所、交通、通訊及其他必要設備為必要之查驗、管制,其職權行使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

四、請配合管制措施並接受執勤人員引(指)導,如因公務需要或其他必要理由需進入管制範圍時,請出示證件配合查驗,無故拒絕接受查驗或檢查者,執行特種勤務人員得限制其進入特定分區或命其離開安全維護區。

五、遙控無人機未經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許可,不得進入安全維護區管制範圍內空域,對於不聽勸導者,得對無人機等相關設備依法暫時代為保管、反制干擾,如有違法者,函送主管機關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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