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人事業務宣導


軍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措施

發佈單位:312第二分局 人事室 / 點閱:110

一、行政院為落實「0-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自本(110)年7月1日起實施軍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措施,由現行6成薪提高至8成薪,外加之2成薪所需經費由國防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分別編列預算支應。

二、如於本年7月1日起,依「軍人保險條例」第16條之1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等規定請領育嬰留停津貼之被保險人,由保險承保機關(構)按其育嬰留停津貼所依據之平均月保險俸(薪)額20%計算加發金額,併同保險育嬰留停津貼同時發給;如於本年6月30日以前請領而請領期間跨越本年7月1日者,自7月1日以後之日數,得依上開計算方式加發金額。

三、檢附臺南市政府原函及行政院原函,請參閱附件。

回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