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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修正發布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發佈單位:312第二分局 人事室 / 點閱:84

勞動部修正發布「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規定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十日前以書面記載相關事項向雇主提出。並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三十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二次為限。本次修正發布之條文,自110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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