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其他宣導


「模擬槍相關法令規定暨查獲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處理程序相關規定」宣導

發佈單位:第一分局 秘書室 / 點閱:527

一、模擬槍構成要件:具打擊底火且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者,為模擬槍。模擬槍,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模擬槍」係指下列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
1、槍枝具有類似槍機、撞針、擊錘等擊發機構或預留有槍機安裝座等機構。
2、槍枝其外型、材質、各部組成零件(含零件之結構、功能)或機械運作方式類似各國武器工廠生產之槍枝。
3、市售操作槍,其構造雖無撞針、撞針洞、槍管有阻鐵等等情形,但如有預留槍機安裝座等機構,即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屬於管制模擬槍,應由個案加以鑑識認定。
二、查處流程
(如附件-查獲公告查禁之模擬槍流程圖)

回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