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自製或土造獵槍誤擊傷亡案件」宣導
一、 依據內政部107年3月2日內授警字第10708705522號函辦理。
二、 相關案例如下:
(一)105年12月3日苗栗縣「12歲童誤扣自製獵槍1死1傷」案。
(二)106年1月22日桃園市「少年持自製獵槍滑倒誤擊自傷」案。
(三)106年1月26日花蓮縣「獵人遭土造獵槍誤擊死亡」案。
(四)106年2月4日花蓮縣「少年遭自製獵槍誤擊受傷」案。
(五)106年8月6日花蓮縣「原住民酒後持槍誤擊女友女兒」案。
(六)106年8月14日宜蘭縣「少年遭土造獵槍誤擊死亡」案。
(七)106年10月28日南投縣「男子試槍誤擊路人受傷」案。
三、 原住民持用自製獵槍部分:
(一)未經許可之自製獵槍如經查獲,雖僅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
處以罰鍰,惟仍造成受罰者經濟負擔壓力,請持續宣導並輔導依法申請
許可。
(二)為確保自製獵槍使用者及他人人身安全,請持續宣導「用槍安全」及「加
裝扳機護弓等安全裝置」,有關用槍安全原則建議如下:
1、槍口永遠要指向安全的方向。
2、永遠假設槍內已有彈丸待擊發。
3、除真正射擊時,手指不可觸碰扳機。
4、射擊時先確定目標所在及其後方有無安全顧慮。
(三)為避免自製獵槍為未成年人取得發生意外,或遭歹徒、竊賊竊取淪為犯
罪工具,請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1條之規定,持續宣導
自製獵槍應妥善儲存於鐵櫃內。
(四)請各分局協調轄內原住民族主管機關,配合宣導原住民合法申請自製獵
槍及用槍安全等事項。
四、非原住民持用土造獵槍部分:
(一)鼓勵民眾勇於蒐證、舉報非原住民持用土造獵槍不法情資,以有效遏止
非法行為。
(二)非原住民持用土造獵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規
定(持有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殺傷力之各式槍砲罪),請持續加強查
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