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簡介
發佈單位:歸仁分局 秘書室 / 點閱:1053
一、國家賠償的意義
國家賠償,是指公務員因職務上之違法行使公權力或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或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權益遭受損害,而由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制度。
二、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原因類型
國家賠償依發生的原因,可概分為二大類型:
第一大類型-人的責任;
第二大類型-物(公共設施)的責任。
三、請求權人
請求權人指因賠償原因致受損害,能請求國家予以賠償的人包括下列幾種:
(一)被害人
(二)被害人死亡時,其父、母、子、女及配偶
(三)支出殯葬費之人
(四)對被害人有法定扶養請求權之第三人
其他有關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權時效、請求賠償之項目與範圍及請求賠償程序等相關事項,請至法務部全球資訊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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