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婦幼安全宣導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地點」問答集

發佈單位:白河分局 防治組 / 點閱:1000

為建構友善育兒環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於104年12月16日修正第33條之2,規範特定場所應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並自修正條文公布後2年(106年12月16日)施行;違者依同法第90條之2第2項規定處罰,並自修正條文公布後5年(109年12月16日)施行。內政部並依據上開條文於106年12月15日發布「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

相關檔案可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官網下載(https://www.sfaa.gov.tw/)首頁>主題專區>常見問答>兒少福利。

回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