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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問答Q&A


∆警察舉發民眾闖紅燈或其他交通違規案件時,是否均需以照相或錄影方式始得為之?

發佈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秘書室 / 點閱:2064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規定,係以逕行舉發之案件始有以科學儀器採證為必要。又交通警察製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條例所列之違規事實,本質上為行政處分,係公務員基於職務上之權力,依法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具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基於公務員為公法上行為具有公信力之原則,該行政行為當可被推定為真正,其據以依法處分之事實認定亦為正確無誤,本此『公信原則』乃立法機關賦予行政機關制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使執勤警員得當機處分以維交通秩序、安全之行政目的。反之,若謂公務員一切行政行為均需預留證據以證其實,則國家行政勢必窒礙難行,據此,刑訴訟法就關於犯罪證據有關之規定中,與屬行政秩序罰之交通違規裁罰本旨不合之部分,自不在準用之列。 
二、準此,警察舉發民眾闖紅燈或其他交通違規案件時,僅需確信當時所見為真並無誤時,自可依法令賦予之職權依法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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