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交通問答Q&A


∆民眾收受之「舉發違反道路事件管理通知單」上所載之舉發日期錯誤,可否免罰?

發佈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秘書室 / 點閱:2003

一、有關「舉發違反道路事件管理通知單」於舉發日期誤植是否影響該通知單之效力疑義乙案,按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行為,予以製單舉發,雖為道路交通裁罰之前置行為,惟其就違規事實之認定,已直接影響人民之權利義務關係,其性質上亦為行政處分之範疇。 
二、復按行政程序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並不因而影響行政處分原本之效力。

三、另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5條第2項略「通知單應載明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三十日或已逾應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三十日內到案。」

回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