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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問答Q&A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者,為何以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3條「危險駕駛」處罰?

發佈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秘書室 / 點閱:1989

一、近年嚴重超速是肇事致人死亡案件之主要因素之一,係屬主觀蓄意,且惡性重大之違規,尤以超速40公里以上者,其安全煞停時間與安全煞停距離加倍,駕駛人視野減半,其危險性急速增加,如僅依第40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無法遏止該嚴重危害交通安全之行為。 
二、為維護其他用路人及道路二側店家、民眾生命財產之安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該行為視為「危險駕駛」並於第43條規範,處以新臺幣6,000元以上36,000元以下罰鍰,當場禁止其駕駛;並於同條第4項加重汽車所有人對所屬車輛管理之責任(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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