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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問答Q&A


∆需臨時使用道路時如何申請?有何規定?

發佈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秘書室 / 點閱:3261

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7條及第142條規定,民間婚、喪、喜慶、迎神賽會、舉行賽會、擺設筵席、拍攝影片、演戲、運動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二、所申請活動如另涉其他行政機關主管權責,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個別規定,不適用警察機關臨時使用道路申請規定。 
三、向警察機關申請臨時使用道路,不得完全封閉道路,並應留1個車道以上寬度供人車通行,且不可影響附近住戶安寧,現場應設立告示牌及警示燈等安全設施並指派工作人員指揮交通,以維道路交通安全。
四、申請人應填寫臨時使用道路申請書,檢附使用道路範圍平面圖、現場照片,向轄區分駐(派出)所提出申請核轉分局,經分局核可後另以書面通知。
五、另路跑活動申請,請依「臺南市路跑活動臨時使用道路申請作業流程」規定須提出相關活動計劃資料逕送臺南市體育處審核後,再辦理臨時使用道路申請事宜。
六、廟會遶境活動申請時,依據「臺南市民政局輔導廟會遶境活動作業要點」,需檢附下列文件:

(一)臺南市政府臨時使用道路申請書。

(二)臺南市廟會活動遶境路權申請交通維護計畫及環境清潔計畫。

(三)廟會遶境活動負責人名冊。

(四)廟會遶境活動優質化宣導切結書。

(五)路線圖(路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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