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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問答Q&A


∆交通事故當事人須知有那些?

發佈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秘書室 / 點閱:29846

一、因汽車交通事故致體傷或死亡者,除單一汽車交通事故之駕駛人,或受害人之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例如飲酒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汽車)等所致外,受害人或其繼承人均可依法申請保險金或補償金,且 手續簡便,無須另支付費用委託他人代辦,欲查詢肇事汽車是否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被保險汽車及承保公司承稱者,可檢具本登記聯單影本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電話:0800-825688、傳真:02-23219134)查詢。如有相關問題,可向各地產物保險公司總、分支機構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電話:0800-565678)洽詢。

二、當事者於現場配合處理人員實施必要之調查,如當場不能或不宜製作調查紀錄等資料者,請於事故發生或其原因消失後七日內聯繫處理單位補製。

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畢7日後,在辦公時間內前往處理單位查詢事故處理情形,並可申請閱覽或核發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相片,警方於受理申請後十日內製作完成並通知領件;另於事故發生三十日後,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警方於受理申請後25至30日內製作完成並通知領件。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如有人員受傷或死亡之交通事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欲申請相關資料者,可利用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交通事故資料申請及申辦案件進度查詢)辦理申請作業。

四、車輛損毀或財物損失案件,請自行協調理賠,或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民事賠償警察機關不受理、不干涉)。

五、有人員受傷案件,刑事傷害責任部分,被害人得於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偵查隊或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得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賠償部分得自行協調理賠,或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

六、當事人得於事故發生當日起六個月內逕向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地址:臺南市東區府連東路87號、電話:(06)200-6969)申請鑑定。

七、當事人如為外國僑民,請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洽辦;軍事車輛肇事請向當地憲兵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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